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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ty:2016年7月20日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二)

作者: bobty发布时间:2022-09-27 14:12

bobty(七)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是《宪章》的重要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中国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我们赞成既不修改《宪章》第五十一条,也不重新解释第五十一条。《宪章》明确规定,使用武力必须经安理会授权,但因武装攻击引起的自卫除外。是否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应由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逐案确定,谨慎处理。

bobty- 危机的原因和每种危机的情况不同。在武力使用上形成“一刀切”的规则和标准是不现实的,很可能引起相当大的争议。使用武力的问题,应由安理会根据冲突实际情况逐案处理。

-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可以决定使用武力的机构。区域办法或区域组织要采取强制行动,必须事先获得安理会授权。

(八)维和

bobty——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实践证明有效的基本原则,包括中立、各方同意、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

——中国支持加强联合国维和能力,欢迎秘书长提出建立战略预备队和维和警察待命安排的建议。希望秘书处根据联大维和特别委员会的要求,对提案的诸多方面进行细化和澄清。建立新机制需要认真研究,确保其可行性、有效性,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充分发挥现有机制的潜力。

——联合国维和资源有限,应合理有效使用。联合国可根据具体情况为非洲区域组织开展的维和行动提供必要支持。

bobty——中方支持联合国与地区组织加强合作,加强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地区组织开展维和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九)建设和平

——中方支持成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委员会的作用应该主要是协助规划从冲突到冲突后重建的过渡,并协调国际社会的努力。中方赞同秘书长的看法,认为该委员会不具备预警和监测职能,主要发挥咨询作用。

bobty- 委员会主要对安全理事会负责,帮助确保其效率和效力。中方也支持经社理事会全面参与委员会工作。

- 秘书处设立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应以精简、有效的原则为基础。

三、法治、人权与民主

(一)"保护责任"

- 国家负有保护其公民的首要责任。一个国家内乱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在判断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公民时应谨慎,不应轻易干预。

- 在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时,缓和和制止危机是国际社会的合理关切。有关行动必须严格遵守《宪章》有关规定,尊重有关国家及其地区组织的意见,由安理会根据具体情况在联合国框架内以和平方式判断和处理。应尽可能使用。涉及强制措施时,应更加谨慎,因案处理。

(二)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独立、公正、有效和普遍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一些剩余缺陷可能影响法院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尚未参与,但仍希望法院能够赢得非国家的信任各方以其实际工作,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 安全理事会在将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时应谨慎行事。

(三)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作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人权

——中国赞同并支持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改革。改革的关键是扭转人权问题政治化的现状,避免双重标准,减少和避免对抗,促进合作,将更多资源投入人权技术合作项目,加强各国人权能力建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重,纠正只重视一种人权的现象。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权理事会的作用和贡献不容否认。

- 联合国人权机构的组成必须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以确保广泛代表性。以小规模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理事会,未必能解决当前人权领域严重的“公信力缺失”问题。各方需要认真讨论如何改进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

——中国同意联合国“跨机构国家工作队”支持各国的全球人权发展计划。“国家队”应尊重成员国主权和法律,充分考虑成员国的实际人权需求,以加强自身人权能力建设为目标。“国家工作队”的工作应每年报告一次,供会员国审议。

——中国支持人权高专在其授权范围内在联合国系统中发挥积极作用。理事会和拟议的建设和平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参加相关审议。

- 应为人权高专办提供资源,以加强其执行任务的能力,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人权高专办的组成也应更好地体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以争取各国更广泛的支持。

——中国支持改革现行人权公约报告和审查制度,避免条约机构重复工作,有效减轻缔约国负担。制定公约机构工作指南,加强公约机构与缔约国的交流对话。

(五)提议的“民主基金”

- 秘书长应首先说明拟议民主基金的来源、使用规则和评估方法,以便各方进一步讨论。

——中国不赞成将国家划分为“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

四、加强联合国

(一)联合国大会

——大会是联合国民主决策的重要机构。中方支持通过改革提高联大工作效率中国政府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为遭遇自然灾害的国家,增强联大决策能力。

——中方赞成通过一揽子振兴联大方案,对各方具体提案持开放态度。

——中方支持适当精简和优化会议议程。每年都会根据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切,讨论一些重大的、实质性的问题。不需要的问题可以逐年均衡地去除。

——中方高度重视民间社会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建设性作用,愿与各方继续就建立联大与民间社会互动机制进行深入探讨。民间社会参与联合国活动不应影响联合国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也不应影响联合国的工作秩序和效率。

(二)经社理事会

——中国欢迎并支持联合国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认为改革应遵循联大有关决议确定的方向、原则、目标和优先事项,应由政府主导。

——经济社会领域工作应以落实和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联合国其他主要会议成果为重点,重点关注资金援助、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市场开放、消除贫困等,促进国际经济和发展合作政策。连续性和协调性中国政府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为遭遇自然灾害的国家,以全面、全面和平衡的方式推进联合国的经济和发展议程。

——中国赞同经社理事会作为高级别发展论坛中国政府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为遭遇自然灾害的国家,审视国际发展合作趋势,发挥协调作用。

——中国支持经社理事会在规范制定和战略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全球发展议程。

——中国支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评估实现商定发展目标中国政府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为遭遇自然灾害的国家,特别是千年发展目标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其他发展问题的进展情况。

——中方支持加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有关发展机构之间的协调。

——中方支持经社理事会在评估饥荒、流行病和严重自然灾害、推动集体应对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理事会

——安理会改革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扩大问题,还包括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等重要问题。安理会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提高安理会权威和效率,增强应对全球威胁和挑战的能力。

- 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发展中国家已占联合国成员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但在安理会中的代表性严重不足。这种情况必须得到纠正。

——更多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应有更多机会轮流进入安理会,参与安理会决策。

——坚持地域平衡原则,兼顾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代表性。

- 涉及区域的改革建议应首先在相关区域集团内达成一致。中方认为,一些国家倡导的区域轮换原则值得关注和考虑。

——坚持协商一致是宪章的重要精神,旨在兼顾各方特别是中小国家的利益。只有通过共识做出的决定,才能赢得最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中方反对人为设置时限,反对对存在重大分歧的提案强行投票。

(四)秘书处改革

——中方支持秘书长通过加强管理,建设精干高效的秘书处。

——中国支持联合国实施更简单、更容易的规划和预算制度,及时审查联大授权的方案和活动,确定这些活动的相关性并确保充足的资源。

——秘书处人员招聘应切实执行章程规定中国政府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为遭遇自然灾害的国家,充分考虑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兼顾性别平等。

——中方希望秘书处提高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效率,强化问责。

(五)陆军

——中方对取消兵团的提议持严重保留意见。他认为,改革不是简单地取消,而是应该通过协商赋予维和安全方面的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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